在美国领养被严格地限定在“保护被收养者为本”的原则上。国际公约的保护倍受诟病
如果国际程序过于严格,也会让许多需要被人领养的孩子无法成行,或延误领养时机,这也正是该公约被人诟病之处。
美国国内收养实行“公开收养“的模式,即被收养儿童的生身父母不仅全程参与收养抉择和养育过程,还和收养父母共同养育被收养儿童:收养父母和送养父母相互认识、保持联系,也让被收养人知道谁是自己的生养父母和收养父母,孩子常常往来于双方家庭。
如果被收养儿童的生身父母想要回孩子,不论儿童被收养了多长时间,生身父母优先拥有养育权。
领养国和被领养国间有必要协作
纵使国际公约即已有之,但谁来执行如何执行难题,仍然难有效防止非法跨国领养,尤其是涉及的是在领养前和领养后成为国内法律问题时,比如被欺骗的生养父母如何从合法取得领养权的领养父母那里追回孩子?
美国国内待收养的儿童多为问题家庭儿童,或有健康问题,或有精神创伤。这保护了美国孤儿和有缺陷儿童的利益的同时,也驱使美国有收养需要的家庭把视线转向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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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的算盘
经民政公示程序被宣布为弃婴后,进入社会收养程序更多是涉外收养渠道。收养人捐助的收养金后,绝大部分回拨给福利院。在此利益诱惑下,有人专事贩婴生意。那些因领养重获幸福的小孤儿,可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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